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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宇 bc61d5c579 docs: 入库权威文档目录(客服agent/ 24 份 + 开发文档/ 50 份,替换旧命名的过期副本)
## 为什么做这一步

权威文档 74 份此前**只在本机**,评审者 clone 分支后看不到任何设计文档;而仓库里那两份同名目录
是 **2026-09-16 之前的过期副本,连文件名都是旧的**(无体系编号)。本次按「**权威覆盖过期**」入库。

## 入库内容

| 目录 | 文件数 | 体积 | 说明 |
|---|---|---|---|
| `客服agent/` | 24 | 0.77 MB | `D2.1`~`D2.6` 对外交付四件套 + 演示脚本/答辩报告 + `_build` 构建工具 |
| `开发文档/` | 50 | 2.16 MB | `D1.x` 索引与决策、`D3.x` 方案、`D4.x` 清除与重构留痕、`D5.x` 业务流程、`D6.x` 业务事实基座、`D7.x` 交付物、`D8.x` 规范 |

**旧的过期副本整体移除**(`客服Agent执行Todolist.md` → `D2.1-客服Agent执行Todolist.md` 之类
的改名 + 新增 `D2.5`/`D2.6`),入库后目录内容与权威副本**逐文件一致(零差异,已复核)**。

## 入库前的安全扫描(必须留痕)

- 扫描规则:`sk-` 类密钥 / `Bearer` 长串 / `password=`、`api_key=` 赋值 / 会话中出现过的两把明文 key 片段。
- 结论:**真实密钥只出现在 `.env`**(已被 `.gitignore` 命中,未入库);`.env.example` 与
  `config/risk.env.example` 只有**空占位**。
- 文档内唯一命中是 `D3.1` 里一处**截断的示例 JWT**(`Bearer eyJhbGciOiJIUzI1NiIsInR5cCI6IkpXVCJ9...`),
  末尾带省略号,是接口文档的示意值,**不是可用凭据**。
2026-09-20 15:03:15 +08:00

27 KiB
Raw Permalink Blame History

反洗钱合规操作手册

体系编号:D6.3.3 · 域:六、公司事实与知识源 · 编号体系见 D1.1 §4.0

文件编号:JR-AML-2024-002 版本号:V4.1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 密级:内部机密 编制部门: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组 审核人:张某 批准人:李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核心制度体系,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司声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法律依据

本手册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制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
  5.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第118号)
  7.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8.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9. 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相关建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涵盖:

  1. 财富管理业务(含基金销售、理财产品代销等)
  2. 账户管理业务(含开户、销户、信息变更等)
  3. 资金清算业务(含申购、赎回、分红、转账等)
  4. 跨境业务(含QDII、沪港通、QFII/RQFII相关通道业务等)
  5. 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 风险为本原则:根据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状况,合理分配反洗钱资源,对高风险领域实施强化管控;
  2. 全面覆盖原则:反洗钱合规要求覆盖所有业务条线、所有工作岗位、所有员工;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注交易和业务的实质,不被表面形式所蒙蔽;
  4. 保密原则:反洗钱相关信息的获取、传递和使用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客户或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KYC)要求

第五条 开户环节身份核实

5.1 自然人客户身份核实

自然人客户办理开户时,应核实以下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

核实事项 具体要求 核实方式
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军官证等法定身份证件) 联网核查系统比对、证件真伪鉴别仪
活体人脸 本人现场照片与证件照片比对 人脸识别系统比对,相似度≥90%方可通过
联系电话 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短信验证码验证
居住地址 现居住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要求提供水电煤气账单、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辅助证明
职业信息 工作单位名称、职务、工作年限 要求提供工牌、名片或工作证明(可选)
税收居民身份 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是否有其他国籍/地区税收居民身份 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CRS要求)
资金来源 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说明 客户书面声明

5.2 机构客户身份核实

机构客户开户时,除核实上述自然人信息外,还需核实:

  1.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三证合一)
  2. 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4. 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或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的自然人
  5. 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6. 反洗钱声明: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合法合规声明

5.3 身份核实特殊要求

  1. 非面对面开户:通过线上渠道开户的,应通过视频面谈、人脸识别、第三方数据交叉验证等方式强化身份核实;
  2. 代理开户:需同时核实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3. 境外客户:需核实护照原件,通过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身份文件真实性。

第六条 持续身份识别

6.1 定期复核频率

客户风险等级 复核周期 复核内容
低风险客户 每36个月 基本信息完整性、证件有效期
中风险客户 每12个月 基本信息完整性、证件有效期、交易行为一致性
高风险客户 每6个月 全部KYC信息、资金来源、交易模式、受益所有人变更

6.2 持续监控内容

  1. 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监控,到期前90天、30天、到期日分别发送提醒;
  2. 客户基本信息变更监控(地址、电话、职业等);
  3. 客户交易行为与身份特征的一致性监控;
  4. 客户关联账户的异常资金往来监控。

第七条 重新识别触发条件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应立即启动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程序:

  1. 证件到期:客户身份证件过期超过90天仍未更新的;
  2. 信息变更:客户变更姓名、证件号码、国籍、职业、住所等关键信息;
  3. 异常交易:客户交易行为突然偏离历史模式,触发可疑交易预警;
  4. 负面信息:客户涉及监管通报、媒体报道的违法犯罪信息;
  5. 关联风险: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关联方涉及制裁名单或高风险区域;
  6. 风控要求: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提示客户风险等级应上调的;
  7. 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要求重新核实的;
  8. 长期休眠账户激活:休眠超过6个月的账户重新激活使用的。

重新识别应在触发条件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识别期间,应限制客户办理非柜面业务和大额交易。

第八条 受益所有人识别

8.1 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包括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具体标准:

  1. 直接或间接持有法人2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2. 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法人实施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3.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无法识别上述两类人员时)。

8.2 识别方法

  1. 要求客户提供股权穿透图,追溯至自然人;
  2. 核实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信托协议等治理文件中的控制权安排;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交叉验证;
  4. 对于复杂股权结构,可要求客户提供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三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公司根据客户身份特征、地域风险、业务关系、交易行为等维度,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类:

9.1 低风险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不存在任何高风险特征的:

条件 具体说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上市公司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机构 受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低风险个人 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大型企业正式员工,有稳定收入,交易行为正常
社保/公积金账户 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

简化措施:低风险客户可简化身份识别程序,允许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开户和信息变更。

9.2 中风险客户

不属于低风险也不属于高风险,但需关注的客户群体:

条件 具体说明
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经营,交易量与经营规模基本匹配的
自由职业者 有稳定收入来源,交易行为基本正常的
中等规模民营企业 经营时间3年以上,财务信息可查证的
一般境外客户 来自FATF评估达标国家/地区的客户

常规措施:按标准流程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

9.3 高风险客户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应评定为高风险客户:

高风险因素 具体说明
政治公众人物(PEP) 现任或曾任国内外重要政治职务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联人
高风险国家/地区 来自FATF列入黑名单/灰名单国家/地区,或被OFAC、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地区的客户
现金密集型行业 从事餐饮、零售、娱乐、赌场、珠宝交易、房地产中介等现金交易频繁行业的客户
特殊行业 从事贵金属交易、艺术品交易、拍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客户
非面对面高风险 通过线上渠道开户且无法充分验证身份的客户
交易异常 交易模式复杂、与客户身份/经营不符、涉及多个高风险地区的
负面新闻 曾被媒体报道涉及违法犯罪、逃税、欺诈等负面信息的
复杂股权结构 股权层级多(超过3层)、涉及离岸公司或信托安排的
大额现金交易 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或兑换的
关联高风险 交易对手方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或被制裁对象的

增强尽职调查(EDD)措施:

  1. 由合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建立业务关系;
  2. 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税单等佐证;
  3. 了解客户预期交易模式和交易目的;
  4. 提高交易监控频率,每笔超过5万元的交易须人工复核;
  5. 每6个月进行一次客户身份全面复核;
  6. 定期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高风险客户情况。

9.4 禁止类客户

以下情形应列入禁止类,不得建立业务关系:

  1.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所列的个人和实体;
  2. 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反制裁名单中的人员和实体;
  3.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涉嫌恐怖融资的组织和个人;
  4. 已被公司确认为涉及重大洗钱案件的个人和实体;
  5. 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客户。

第四章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十条 大额交易报告范围

公司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包括:

10.1 现金交易

报告标准 具体金额
单笔现金交易 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当日累计现金交易 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注 包括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缴费等所有涉及实物现金的交易

10.2 转账交易

报告标准 具体金额
单笔转账交易 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外币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
当日累计转账交易 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注 包括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转账、证券账户资金划转等

10.3 其他大额交易

交易类型 报告标准
跨境转账 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实物贵金属交易 人民币5万元以上
保险产品(一次性缴费) 人民币20万元以上
信托受益权转让 人民币5万元以上
非自然人客户所有交易 单笔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报告时限和流程

环节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系统自动识别 交易系统 交易发生时实时识别
初步筛查 合规专员 预警产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工分析 反洗钱专员 确认大额交易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报告
部门复核 合规部负责人 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上报报送 合规部 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二条 拆分交易防范

严禁客户通过拆分交易方式规避大额交易报告。系统应设置以下监测规则:

  1. 同一客户拆分识别:同一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多次进行接近报告标准的交易,累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合并计算;
  2. 关联客户拆分识别:同一身份证件、同一手机号、同一设备指纹、同一IP地址关联的多个客户账户,同向交易累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合并计算;
  3. 同一交易对手拆分识别:同一对手方在5个工作日内与多个客户进行反向交易,累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可疑交易识别标准

第十三条 可疑交易特征清单

以下25种交易特征应被系统标记为可疑交易预警:

第一类:资金流转异常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01 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短期内(5个工作日内)资金从5个以上不同账户分散汇入后,集中转入同一账户或转至同一对手方
ST-02 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短期内大额资金集中汇入后,分散转至多个不同账户,单笔金额低于报告标准
ST-03 资金快进快出 资金到账后24小时内全额或大比例转出,账户不留余额或仅留极小余额
ST-04 过渡性账户特征 账户资金进出金额高度接近,长期无实质余额积累,呈现明显的资金通道特征
ST-05 频繁对倒交易 关联账户之间频繁进行金额相近的买卖交易,无合理商业目的

第二类:交易行为异常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06 交易金额与身份不符 交易金额明显超出客户职业、收入水平或经营规模所能支撑的范围(超出3倍以上)
ST-07 频繁小额试探 开户后先以小额交易试探系统(如9999元、19999元),随后突然进行大额交易
ST-08 频繁开销户 短期内(30天内)频繁开户销户,超过3次以上的
ST-09 非正常时段交易 大量交易集中在深夜(23:00-6:00)或节假日进行,与客户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ST-10 交易频率异常 单日交易笔数超过20笔,或7天内累计交易笔数超过50笔,且无合理商业解释

第三类:身份信息异常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11 身份信息存疑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无法通过联网核查,或不同证件间信息存在矛盾
ST-12 拒绝提供资料 客户拒绝提供必要的身份资料、资金来源证明或交易目的说明
ST-13 频繁变更信息 开户后短期内频繁变更预留手机号、地址、受益人等关键信息(30天内变更3次以上)
ST-14 代理开户异常 多人由同一代理人代办开户,或代理人无法合理说明代理原因
ST-15 虚假地址/电话 客户预留联系地址或电话号码经查证为虚假或不存在的

第四类:跨境交易异常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16 跨境资金异常流动 与高风险国家/地区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无合理贸易或投资背景
ST-17 内保外贷异常 以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方式进行的异常跨境担保交易
ST-18 离岸公司交易 交易对手方为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如BVI、开曼、百慕大等),且无合理商业目的
ST-19 地下钱庄特征 交易对手方涉及已知的地下钱庄账户,或资金流转呈现地下钱庄典型模式

第五类:产品交易异常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20 频繁申赎 短期内频繁申购赎回同一基金产品,无合理投资逻辑(T+0或隔日即赎回)
ST-21 提前退保大额保单 大额保险产品投保后短期内退保,承受高额退保损失
ST-22 匿名/化名购买 以匿名或化名方式购买金融产品,或拒绝披露实际出资人信息
ST-23 第三方代付 由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支付投资款项,且无法说明合理原因

第六类:其他可疑特征

编号 可疑特征 具体描述
ST-24 规避报告标准 故意将交易金额控制在报告标准略低水平(如49,999元、199,999元),呈现明显的规避意图
ST-25 涉赌涉诈特征 交易行为符合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特征(如频繁小额入金、整数大额出金、夜间交易集中等)或电信诈骗资金转移特征

第六章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流程

┌──────────────┐    ┌──────────────┐    ┌──────────────┐    ┌──────────────┐    ┌──────────────┐
│  系统自动    │    │  反洗钱专员  │    │  合规部负责人│    │  反洗钱领导  │    │  反洗钱监测  │
│  预警监测    │───▶│  人工初审    │───▶│  复核审批    │───▶│  小组审议    │───▶│  分析中心    │
│              │    │              │    │              │    │              │    │  上报        │
└──────────────┘    └──────────────┘    └──────────────┘    └──────────────┘    └──────────────┘
   T+0                 T+1工作日            T+2工作日            T+3工作日           T+5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环节职责

环节 责任人 工作内容 时限 输出物
系统预警 系统自动 根据预设规则自动识别异常交易,生成预警工单 实时 预警工单
人工初审 反洗钱专员 核实预警信息真实性,排除明显误报,初步判断可疑程度 预警产生后1个工作日 初审意见书
合规复核 合规部负责人 审核初审意见,决定是否列为可疑交易,确定风险等级 初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 复核意见书
领导小组审议 反洗钱领导小组 对重大可疑交易进行集体审议,决定是否上报 复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 审议决议
监管上报 合规部 编制可疑交易报告,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 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1. 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信息属于高度机密,仅限于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知悉;
  2. 严禁向客户本人或无关人员透露已上报或拟上报可疑交易的信息;
  3. 严禁向客户提示其交易已被关注或被报告(即"通风报信","Tipping Off");
  4. 违规泄露可疑交易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第十七条 保存范围

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

  1. 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 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各类补充资料;
  3.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记录;
  4. 受益所有人识别资料;
  5. 客户尽职调查报告;
  6. 客户信息变更记录。

应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

  1. 每笔交易的日期、时间、金额、币种、交易类型;
  2. 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3. 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
  4. 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
  5. 大额交易报告及可疑交易报告副本。

第十八条 保存期限

资料类型 保存期限 起算时间
客户身份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5年 最后一次交易或账户注销之日
交易记录 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5年 交易完成之日
可疑交易报告 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报告提交之日
大额交易报告 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报告提交之日
双录资料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20年 交易完成之日

第十九条 保存方式

  1.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以电子形式保存于公司专用服务器,同时重要文件应有纸质备份;
  2. 电子资料应做好数据加密、异地灾备,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3. 纸质资料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做好防火、防潮、防盗措施;
  4. 保存期满后,经合规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过程应有监销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阅和销毁流程

调阅流程:

  1. 监管部门依法调阅的:由合规部门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内提供;
  2. 司法机关依法调阅的:由合规部门负责人审批,2个工作日内提供;
  3. 公司内部调阅的:由调阅部门提交申请,合规部负责人审批;
  4. 所有调阅应留存记录,包括调阅人、调阅日期、调阅内容、归还日期。

销毁流程:

  1. 合规部门编制拟销毁资料清单;
  2. 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
  3. 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4. 销毁记录永久保存。

第八章 内部监控与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组织架构

┌─────────────────────────┐
│      董事会/执行董事会     │  ← 最终责任主体
└────────────┬────────────┘
             │
┌────────────▼────────────┐
│    反洗钱领导小组         │  ← 组长:首席合规官
│  (季度会议/重大事项审议)│     副组长:合规部总经理
└────────────┬────────────┘
             │
┌────────────▼────────────┐
│    合规管理部             │  ← 反洗钱日常工作牵头部门
│    (反洗钱工作组)       │     设专职反洗钱岗位不少于3人
└────────────┬────────────┘
             │
    ┌────────┼────────┐
    │        │        │
┌───▼───┐ ┌─▼────┐ ┌─▼────┐
│ 业务  │ │ 运营 │ │ 技术 │  ← 各部门设反洗钱联络员
│ 部门  │ │ 部门 │ │ 部门 │
└───────┘ └──────┘ └──────┘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职责

部门 反洗钱职责
反洗钱领导小组 审议反洗钱政策制度、审议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协调跨部门反洗钱工作、向董事会报告
合规管理部 制定反洗钱制度、日常监测分析、可疑交易初审和上报、对接监管部门、组织培训
业务部门 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配合合规部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技术部门 建设和维护反洗钱监测系统、确保系统规则有效性、提供技术支持
运营部门 配合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和管理、配合提供交易记录、执行合规部门的操作指令
内部审计 每年至少一次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独立审计、评估制度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要求

  1.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2. 审计范围应覆盖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等全部核心工作;
  3. 审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反洗钱领导小组和董事会;
  4.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罚措施

违规等级 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轻微违规 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等 口头警告,限期整改
一般违规 未按规定执行KYC流程、延迟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等 书面警告,扣减当月绩效5%-10%
较重违规 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泄露反洗钱信息等 通报批评,扣减当季绩效20%-50%,取消年度评优
严重违规 故意隐瞒可疑交易、协助客户规避反洗钱审查等 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责任 部门负责人对下属违规行为未尽管理职责的 连带处罚,扣减绩效10%-30%

第二十五条 培训要求

培训类型 频次 对象 内容 时长
全员培训 每年不少于2次 全体员工 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典型案例 每次不少于2小时
专项培训 每年不少于2次 反洗钱岗位人员 可疑交易识别技巧、新型洗钱手法、监管政策更新 每次不少于4小时
新员工培训 入职时 新入职员工 反洗钱基础知识和操作规范 不少于4小时
管理层培训 每年1次 部门经理及以上 反洗钱法律责任、管理要求、监管动态 不少于2小时

培训应有签到记录和考核测试,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训并重新考核。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制度解释

本手册由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修订机制

  1.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2. 公司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3.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必要时修订;
  4. 修订经反洗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生效与废止

本手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反洗钱合规管理操作手册》(JR-AML-2022-001,V3.0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配套文件

  1. 《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指引》(附件一)
  2.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二)
  3. 《大额交易报告表》(附件三)
  4. 《可疑交易报告表》(附件四)
  5. 《反洗钱监测预警规则配置表》(附件五)
  6. 《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表》(附件六)

编制人: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组 张建国 编制日期:2024年02月20日 审核人: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张某 批准人:首席合规官/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 李某